清环连州不罚﹝2025﹞12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东陂镇连兴肉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观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46RX657
地址:连州市东陂镇香花村委会城村大岭坪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起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配套建设的养殖粪污治理设施(发酵床)前水泥地及两旁雨水沟均有溢出的养殖废弃物积存,养殖废弃物随雨水流经2个雨水收集池后排出外环境;发酵床东面及西南面草地上有溢出的养殖废弃物积存;发酵床挡水坡缺口处有养殖废弃物混合雨水正在外溢;三级沉淀池有养殖废弃物溢出雨水沟的痕迹。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16号)及送达回证、《连兴猪场环保整改报告》、连州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关于对〈关于协助提供连州市东陂镇连兴肉猪养殖有限公司近三年年度出栏生猪数据的函〉的复函》、连州市东陂镇连兴肉猪公司年存栏9960头肉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9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于9月22日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1.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已按我局要求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未对环境造成污染。2.对场内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了升级处理,降低养殖废弃物外溢风险。综上,申请我局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认为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养殖废弃物溢出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且未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养殖废弃物溢出至外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引以为戒,确保类似环境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